(2015)海民一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朱富朱某与叶大杰叶某某、林良玉林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富朱某,叶大杰叶某某,林良玉林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一初字第1091号原告:朱富朱某。被告:叶大杰叶某某。被告:林良玉林某某。原告朱富朱某诉被告叶大杰叶某某、林良玉林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华泽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罗传晖、郭锦文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富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大杰叶某某、林良玉林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被告叶大杰叶某某,不久被告叶大杰叶某某提出退房,经协商,将房屋转租给被告林良玉林某某,被告叶大杰叶某某作为中间人与其妻子提供担保。被告林良玉林某某在履行合同时,交付完一个季度的房租费后,告知原告要求退房,并委托他人向原告交付房屋钥匙。原告对房屋检查时,房屋的设备等有损坏,尚有物业费、水电费等未交。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二被告因终止合同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其中:违约金3000元;损失差额款每月按500元计算8个月共4000元;物业费、水电费、家具损失费、车费、食宿费共计3000元);2、二被告返还原告的穿衣镜,并维修房屋;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明确为:1、判令二被告因终止合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一万元(合同第六条约定给付赔偿违约金3000元、损失差额款每月按500元从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计算8个月共4000元、2015年7月份的电费62.87元、赔偿原告往返北京和北海的车费1500元,不知道物业费、水费、食宿费是多少,无法明确);2、归还二被告拿走的原告的穿衣镜,赔偿损坏洗衣机的价值550元及赔偿格力空调一台(价值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其陈述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房屋租赁合同,证明朱富朱某和叶大杰叶某某、林良玉林某某签订的合同(其中第一页无原件核对);2、证明,证明朱富朱某的房屋产权证明;3、欠费证明,证明林良玉林某某租住期间所欠的物业费证明(没有原件)。当庭提交的证据有:4、电费清单2张,证明被告林良玉林某某欠的电费证据;5、往返北京南宁的车票,证明原告因合同终结导致的损失;6、房屋代管合同,证明合同期间有一个月的空档造成的损失。被告叶大杰叶某某、林良玉林某某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对原告举证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原告举证的证据1、3因无原件核对,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为物业公司出具,因物业公司无权证明房屋的权属归谁所有,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其他证据与双方诉辩事由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故本院作为定案的参考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以其将其所有的位于北海市明花园高层16楼8号XXXXXXX房屋出租给被告叶大杰叶某某使用,被告叶大杰叶某某在租赁期间将该房屋转租给被告林良玉林某某,二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为由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叶大杰叶某某于2014年4月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原件予以核对,且原告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实其为位于北海市明花园高层16楼8号XXXXXXX房屋的所有权人,本院无法确认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原、被告之间具有租赁法律法系,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予驳回其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富朱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华泽人民陪审员 罗传晖人民陪审员 郭锦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秀珍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