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5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陈真云诉奇台县碧流河乡永丰渠村、奇台县碧流河乡永丰渠四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真云,奇台县碧流河乡永丰渠村,奇台县碧流河乡永丰渠四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744号原告:陈真云,男,汉族。被告:奇台县碧流河乡永丰渠村法定代表人:陈玉帮,系该村村委会书记被告:奇台县碧流河乡永丰渠四村负责人:丁立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真云诉被告奇台县碧流河乡永丰渠村、奇台县碧流河乡永丰渠四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真云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真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真云撤回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真云承担。审判员 胥 维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元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