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6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晁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845号原告:晁某某,女,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某,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晁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晁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 奇审 判 员 李忠义人民陪审员 孙仰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