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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位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722号原告位某,(曾用名魏文彩)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顺英,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某,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位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位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位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永立代理审判员  季兴猛人民陪审员  赵志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申才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