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6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位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722号原告位某,(曾用名魏文彩)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顺英,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某,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位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位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位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永立代理审判员 季兴猛人民陪审员 赵志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申才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