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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行终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吴兴其起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对上访问题不予受理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兴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行终136号上诉人:吴兴其,男,汉族,1966��2月8日出生。上诉人吴兴其因起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对上访问题不予受理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行立字第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吴兴其上诉称,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对吴兴其上访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单属于行政行为,原审法院不予立案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由一审法院立案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项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审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吴兴其对信访办作出的对其上访问题不予受理告知单提起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对吴兴其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畅春松代理审判员  冯 涛代理审判员  王宝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付茂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