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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原告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杨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38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新阳路。负责人沈赞容,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长华,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该支行职员,住新邵县酿溪镇大新街。委托代理人李智翀,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君,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东西路。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诉被告杨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杨德备代理审判员  黄瑛玲人民陪审员  罗阶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何奇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