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民终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铁岭顺捷汽车修理救援有限公司与XX、于海军、营口顺安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铁岭顺捷汽车修理救援有限公司,XX,于海军,营口顺安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民终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南湖公寓小区D10-甲5号。负责人:王庆禄,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顺捷汽车修理救援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凡河镇红光村。法定代表人:韩春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毅,系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女,1980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开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海军,男,1971年9月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顺安运输有限公司。(未到庭,身份未核对)上诉人铁岭顺捷汽车修理救援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委员会委员吴威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周新蕊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李晓莹参加评议。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铁岭顺捷汽车修理救援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毅,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被上诉人营口顺安运输有限公司、XX、于海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此案交通事故发生后,XX所有的辽M37**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铁岭顺捷汽车修理救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捷公司)经营的停车场燃烧,导致车辆损毁,车里燃烧��原因应当查清。同时,该车辆在燃烧过程中车内存留的物品(点歌机)是否完好或损坏,以及数量问题应一并审查,并根据原因力确定责任。另外,顺捷公司在救援过程中是否存在保管义务不清。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215元,退还上诉人铁岭顺捷汽车修理救援有限公司。上诉案件受理费1215元,退还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审 判 长 吴 威代理审判员 周新蕊代理审判员 李小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彭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