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02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苟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702刑初30号公诉机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苟某某,男,生于1953年8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2015年9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文静,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汉区检公诉刑诉(2015)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书面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经征询被告人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喻晓玲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苟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文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苟某某和女儿苟某甲、女婿苟某乙在汉中市汉台区莲花池公园步云桥南侧经营鹭家私房料理店。2014年10月4日13时许,因当日店里客人湖边烧烤,烟雾飘至不远处的卡丁车游乐场,卡���车老板张某某因此事与苟某乙发生口角,苟某乙便去卡丁车游乐场找张某某理论,苟某某及党某某、苟某甲跟随苟某乙身后同去。张某某见对方人多,从卡丁车游乐场拿出一根钢管,张某某的儿子张某甲和妻子周某某阻拦其使用钢管,张某某将钢管丢在地上,之后双方撕扯在一起。混乱中张某某拿凳子砸伤苟某甲的嘴角,苟某某见女儿被打,便拿钢管击打张某甲后脑勺,致张某甲后脑勺当场流血。后双方均打电话报警。民警到现场后传唤苟某某到公安局接受调查,苟某某供述了持钢管击打张某甲的事实。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外力致张某甲头部损伤,引起右眼部分功能障碍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苟某某向被害人张某甲赔偿了11000元医疗费。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张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苟某某赔���其经济损失182653.1元,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苟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苟某某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万元,被害人张某甲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苟某某表示谅解,建议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苟某某因琐事持械殴打他人致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苟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意见是:(一)苟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具有自首情节。(二)苟某某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三)苟某某系初犯、偶犯,此案因邻里纠纷引发,可以对苟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110报警记录到案经过;2、被害人张某甲在汉中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3、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4、收条;5、证人苟某乙、苟某甲、党某某、周某某、吴某某的证言;6、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7、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8、辩认笔录;9、被告人苟某某的供述;10、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及谅解书。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关联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某某因餐厅经营事宜与邻居张某某发生争执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苟某某持钢管击打张某某儿子张某甲的头部,造成被害人张某甲轻伤的危害后果,被告人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案发后被告人苟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苟某某到案后向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此案系因邻里之间的民间纠纷引发,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作案根据钢管一根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步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