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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台执民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徐利明、黄妙清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利明,黄妙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台执民字第114-2号申请执行人:徐利明。委托代理人:李辉滨,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洁,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妙清。申请执行人徐利明与被执行人黄妙清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海法台商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黄妙清的银行账户、车辆及房产信息,网上冻结被执行人黄妙清的银行账户,并查封了黄妙清所有的房产,但该房产被温岭市人民法院查封(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在先。现温岭市人民法院正在处理该房产过程中,本院已向温岭市人民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拍卖被执行人黄妙清名下“远翔18”轮18.2%的所有权,但案外人张明德、罗荷琴针对该黄妙清名下的船舶所有权分别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尚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徐利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法台执民字第1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张 辉执 行 员  林 申执 行 员  金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王茜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