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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军、何艳霞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张军,何艳霞,尚志岗,刘俊芹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791号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董事长。被告张军,男,汉族,1983年3月20日出生。被告何艳霞,女,汉族,1982年1月12日出生。被告尚志岗,男,汉族,1977年9月27日出生。被告刘俊芹,女,汉族,1980年10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军、何艳霞、尚志岗、刘俊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张军、何艳霞、尚志岗、刘俊芹名下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 星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人民陪审员  黄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卢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