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02民初3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博诉被告郑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博,郑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3711号原告李博,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告郑健,男,汉族,现住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博诉被告郑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慧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子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