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9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邱安华与被执行人黄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安华,黄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9执59号申请执行人:邱安华,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被执行人黄恺,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6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屏山民初字第8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黄恺在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4)屏山执字第206号案件中应领的标的款20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石熙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