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3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丽与周口外国语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周口外国语中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3民初499号原告王丽,女,汉族,1971年11月11日出生,住商水县新城区。委托代理人赵保群,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商水县新城区,系王丽的丈夫。被告周口外国语中学,机构组织代码58855252-6。法定代表人华玉山,该校董事长,男,汉族,1968年12月29日出生,住商水县。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赵保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口外国语中学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原告借款23万元,并约定利息月息2%,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该借款,但被告仅偿还本金2万元,利息分文未付。每次追讨,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拖延。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21万元,并支付利息6918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2月16日);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2、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借原告230000元的事实及月息2分,利息三个月支付一次。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原告借款230000元,并约定利息为月息2%,利息三个月支付一次,或借款到期后连本带息一次付清。后被告偿还本金2万元,利息未付,余款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据及原告的陈述可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30000元,并约定月息2分,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虽然借据未约定还款期限,但经原告追要,被告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还本付息。被告拖欠210000元不还,依法负有继续偿还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28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五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道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