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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4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袁磊与王欣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立国,袁磊,王欣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4执异4号异议人尹立国,男,1978年11月7日生,汉族,原汪清县邮政银行信贷部主任,现在延吉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尹林山,男,1952年4月7日生,汉族,退休干部,系异议人尹立国父亲,���住址汪清县。申请执行人袁磊,男,1982年3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汪清县。被执行人王欣彤,女,1988年2月2日生,汉族,汪清县文化局职员,现住址汪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磊与被执行人王欣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异议人尹立国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尹立国称,汪清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吉2424执恢17-1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欣彤所有的位于鑫达花园小区6号楼1单元701室,面积58.58平方米,房权证号354**号房产的查封,异议人认为汪清县人民法院裁定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请求汪清县人民法院确定王欣彤与金士伟之间房屋��权交易无效,立即采取措施查封鑫达花园小区6号楼1单元701室。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袁磊与被执行人王欣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汪清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汪检民监(2015)1号检察建议,汪清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并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汪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判决以虚假诉讼为由撤销汪清县人民法院(2012)汪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认为,异议人尹立国针对汪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除查封房产裁定提出书面异议,认为该裁定损害其合法权益,应属于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行为异议。本案中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因虚假诉讼被撤销,汪清县人民法院对执行阶段查封的房产依法解除查封的行为并不不妥。异议人尹立国请求确定被执行人王欣彤与案外人金士伟之间的房屋产权交易无效,并非本案审查范围。综上,异议人尹立国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尹立国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潘庆鑫审判员  刘召海审判员  穆峻秀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贾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