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5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5970号原告郑某甲。法定代理人吴某。被告郑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诉被告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甲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夏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