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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5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5970号原告郑某甲。法定代理人吴某。被告郑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诉被告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甲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夏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