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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二初字第002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办事处与宿州市中卡通动画制作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办事处,宿州市中卡通动画制作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二初字第00239-1号原告: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胡兴波,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霍怀知,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中卡通动画制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晨晓,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栾兆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宿州市中卡通动画制作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应原告申请,本院作出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埇民二初字第002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宿州市中卡通动画制作股份有限公司公款私存在沈建、毕满林名下的银行存款XXX万元予以冻结。现该案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达成协议,原告申请撤回对沈建、毕满林名下的银行存款XXX万的冻结及提供担保的车辆查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达成协议,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建、毕满林银行存款的冻结及担保的车号分别为皖L号、皖L号、皖L号、皖L号、皖L号、皖L号车辆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毕满林(身份证号)的银行存款XXX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沈建(身份证号)的银行存款XXX万元的冻结。三、解除对皖L号、皖L号、皖L号、皖L号、皖L号、皖L号车辆的查封。审 判 长  周红梅人民陪审员  王惠娟人民陪审员  马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蒋悦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