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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1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付淞元申请付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淞元,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185号申请执行人付淞元,男,汉族,通化县第七中学学生,住通化县。法定监护人林凤华(系申请执行人母亲),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县。被执行人付强(曾用名付振民),男,汉族,无职业,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淞元与被执行人付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付强暂无给付能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并同意延期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通民初字第1559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丹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静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