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某、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626号原告:周某,女。委托代理人:刘丽梅,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辉,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某,男。被告:吴某某,女。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贤风,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伟,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某、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爱群人民陪审员 宁振南人民陪审员 刘家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发全附:(2016)皖1204民初626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