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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民终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冯二霞与程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伟,冯二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伟,女,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闫轩宇,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二霞,女,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程伟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一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程伟及其委托代理人闫轩宇,被上诉人冯二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1、双方争议的车辆,生产出厂轮胎数是多少,程伟在转让给冯二霞之前是否对该车辆进行改装;2、导致该车辆的行车证与营运证不相符合的原因是什么;3、周口市联众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对该车辆负有管理职责,车辆不能按时年检有无管理责任;4、周口市联众运输有限公司因其他事件,导致该车辆被法院查封,是否也是导致该车辆不能按时年检的原因之一;5、程伟将该车辆转让给冯二霞后,冯二霞是否经营及是否有盈利。上述事实需进一步核实。6、为便于查明本案事实,周口市联众运输有限公司应予参加本案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一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文德群代理审判员  董永通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