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6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周健波与舒俊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健波,舒俊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6251号原告周健波,男,1987年4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舒俊,男,1981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健波诉被告舒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健波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健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舒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健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周健波负担。审判员 罗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甘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