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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3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玉玲、杜某甲等与张自鑫、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玲,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张自鑫,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3387号原告:李玉玲。原告:杜某甲。原告:杜某乙。原告:杜某丙。上述三原告共同法定代理人:李玉玲。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思党。被告:张自鑫。委托代理人:靳永光。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玲、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诉被告张自鑫,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6年4月5日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玲、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方负担。审 判 长  齐静芳人民陪审员  翟志锋人民陪审员  王 珂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