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杨敏与武铁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敏,武铁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2民初1351号原告:杨敏,丽水市天鑫国际美容公司巴比娜美美容院员工。被告:武铁刚。委托代理人:秦丹丹,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敏为与被告武铁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铬独任审理,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敏、被告武铁刚及其委托代理人秦丹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敏诉称:2015年12月1日原、被告一起玩3M投资的网站系统,系统给原告和被告匹配在一起,按照系统规则,原告需向被告打款16780元,原告立刻用支付宝将16780元分二次转入被告账户中,并且转账成功。原告本应在系统中点击我已付款,然而原告却在系统操作时误打了拒绝付款的同时,被告已经收到原告所打的款项,但同时系统会自动匹配另一人给被告付款。被告收到16780元之后原告立刻向被告联系,要求退回原告转入的16780元,但被告都不回答也不给予理睬。现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167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武铁刚辩称:1、原告玩3m投资的网站系统是不合法的金融平台,原告为了获取不合法利益进行的投资不应当受法律保护。2、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案件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本案中原告向被告账号汇款16780元是事实,但所汇入款项均系原告用于不合法目的,故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款项一句不足,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3M网站没有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或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而获得合法营运的资格,其从事的金融活动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本案原、被告参与该网站的金融活动属该网站非法活动的一环。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经审查认为有可能涉嫌经济犯罪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邵建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