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家永与单提升、马立娟、淄博水狮医药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冯国红、单保冰、宫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永,单提升,马立娟,淄博水狮医药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冯国红,单保冰,宫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893号原告:张家永。被告:单提升。被告:马立娟。被告:淄博水狮医药用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国红,经理。被告:冯国红。被告:单保冰。被告:宫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永与被告单提升、马立娟、淄博水狮医药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冯国红、单保冰、宫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单提升、马立娟、淄博水狮医药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冯国红、单保冰、宫锋价值64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其名下位于张店区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张家永名下位于张店区房产;二、冻结被告单提升、马立娟、淄博水狮医药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冯国红、单保冰、宫锋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45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晋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