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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2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郸城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与张家港市辰丰服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郸城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张家港市辰丰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郸民初字第2134号原告郸城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大力,任主任。委托代理人段军廷。系该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郭彦岐。系该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被告张家港市辰丰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广丰,任总经理。原告郸城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与张家港市辰丰服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段军廷、郭彦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家港市辰丰服饰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郸城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诉称,被告张家港市辰丰服饰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日租赁原告郸城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出租的工业园区厂房两栋,总面积108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4元,至2013年11月欠交租金120000万元。被告徐广丰于2013年11月7日写下欠郸城县工业区厂房租金壹拾贰万元的欠条,经郸城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多次与其联系,没有结果,联系不到,被告至今也未交纳租金。要求被告支付租金1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家港市辰丰服饰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家港市辰丰服饰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日租赁原告郸城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出租的工业园区厂房两栋,总面积10800平方米。2013年11月7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租金120000元,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徐广丰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租赁合同、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支付租金。原告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家港市辰丰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郸城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租金1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张家港市辰丰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峰人民陪审员  王连猛人民陪审员  梁凤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梁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