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雄忠诉张有虎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雄忠,张有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459号原告王雄忠。被告张有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雄忠诉被告张有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雄忠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雄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王雄忠负担。审判员 李简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