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1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赵某犯交通肇事罪、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81刑初127号公诉机关溧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曾用名赵俊),常州市东华建筑有限公司职工。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3月18日被取保候审。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诉刑诉(2016)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海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3日10时50分左右,被告人赵某驾驶苏D×××××小型轿车(搭载关某)沿本市天目湖滨湖大道由东向西行至君越假日酒店附近路口时,因超速行驶,且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与戴某驾驶的苏D×××××小型普通客车(搭载陆某、甘某、孙某、潘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戴某、甘某、孙某、潘某、关某受伤,陆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潘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戴某、孙某的损伤目前经分析已构成轻伤二级。经溧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赵某及时报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为指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赵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被告人赵某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和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日10时50分左右,被告人赵某驾驶苏D×××××小型轿车(搭载关某)沿本市天目湖滨湖大道由东向西行至君越假日酒店附近路口时,因超速行驶,且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与被害人戴某驾驶的苏D×××××小型普通客车(搭载陆某、甘某、孙某、潘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戴某、甘某、孙某、潘某、关某受伤,被害人陆某(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联星村183号)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潘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戴某、孙某的损伤目前经分析已构成轻伤二级。经溧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赵某及时报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和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和被告人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确认的身份信息证明,书面“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接处警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单,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居民死亡记录,尸体检验报告,伤势情况说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被害人戴某、潘某、孙某、甘某、关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赵某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另被告人赵某的前科情况有相关刑事判决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置,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段云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加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