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罗金亮、罗金仓等与顿万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金亮,罗金仓,罗金来,顿万珠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535号原告:罗金亮,农民。原告:罗金仓,农民。原告:罗金来,农民。被告:顿万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金亮、罗金仓、罗金来与被告顿万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发现本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树国审 判 员 韩 阳人民陪审员 陈志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阚景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