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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罗金亮、罗金仓等与顿万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金亮,罗金仓,罗金来,顿万珠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535号原告:罗金亮,农民。原告:罗金仓,农民。原告:罗金来,农民。被告:顿万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金亮、罗金仓、罗金来与被告顿万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发现本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树国审 判 员  韩 阳人民陪审员  陈志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阚景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