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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芦某某与被告石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某某,石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1075号原告芦某某,男,195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石某某,男,194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某与被告石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芦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芦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广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晓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