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重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代静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静,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重字第12号原告:代静,女,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徐红卫,女,1967年3月21日出生,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负责人崔长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辉,职员。委托代理人:孙殿庆,吉林庆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代静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代静负担。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曲 刚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