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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怀东,高丽,冯志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东,冯志龙,高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81民初717号原告王怀东,男,汉族,1987年3月8日出生,农民,现住所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长青村*组,公民身份号码:2302811987********。被告冯志龙,男,汉族,1982年2月4日出生,无职业,现住所黑龙江省讷河市鸿桥小区*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2302811982********。被告高丽,女,1986年10月28日出生,无职业,现住所黑龙江省讷河市鸿桥小区*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2302811986********。原告王怀东诉被告冯志龙、高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丽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怀东、被告冯志龙、被告高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怀东诉称:2013年春,二被告雇佣原告从事楼房木工工作,被告给付部分工资款后,尚欠13,600.00元,一直未付,故原告诉讼请求:1、二被告给付原告务工费13,600.00元;2、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冯志龙、高丽辩称:不欠原告劳动费,不同意给付。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王怀东为被告冯志龙从事木工工作,被告王怀东给付原告王怀东部分劳务费后,尚欠13,600.00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怀东提供的证人杨尚明、裴正军、耿福全的出庭陈述证言,有原告王怀东与被告冯志龙、高丽的通话录音、短信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王怀东为被告冯志龙从事木工工程,双方已形成劳务关系,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因被告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志龙、高丽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王怀东劳务费13,60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0元,减半收取70.00元,由被告冯志龙、高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丽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金宝处理过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