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3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史四子与康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四子,康俊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23民初70号原告史四子,又名史喜换,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和林格尔县。委托代理人弓有义,男,汉族,退休教师,住和林格尔县。被告康俊俊,又名康俊,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和林格尔县。委托代理人黄信,和林格尔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史四子诉被告康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于2016年1月14日依法由审判员李金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书记员娜林珠柯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史四子及其委托代理人弓有义,被告康俊的委托代理人黄信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四子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儿女亲家,被告买车借了钱无钱偿还借款,让原告与被告去丹岱村徐仝劳家贷款70000元。这笔款实际由康俊拿去打贷款了,因还款发生纠纷,徐仝劳起诉至法院,判决原告偿还借款70000元,利息8400元,康俊承担连带责任。现有当天���据(2011年6月9日)原告拿这笔款给被告康俊打了借孟五子的10000元借款,以及2011年6月12日被告康俊给杨忠富打贷款40000元,并有孟五子、杨忠富证据及录音佐证,原告所贷款70000元是用于被告打贷款50000元的,特向法院起诉,希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6000元,总计56000元。被告康俊代理人辩称:被告从来没有向原告及徐仝劳借过款,被告仅仅在原告向徐仝劳借款时被告强迫做过担保,康俊向孟五子与杨忠富借钱是被告康俊自己的事情,跟杨忠富是借了30000元,为期一个月,已经偿还,与证明中时间不符,与本案无关。经审理查明,原告史四子曾于2011年6月9日向外案人徐仝劳借款70000元,约定月利息1.5分,被告康俊作为担保人,因未能按时还款,徐仝劳向和林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8400��,和林县法院以(2015)和民初字第01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偿还徐仝劳78400元,被告康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向徐仝劳借款70000元后,被告康俊从原告手中拿走20000元用于偿还其向孟五子、杨中富的借款。审理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1、录音光盘一份,证明康俊俊向徐仝劳贷过款;2、徐仝劳证明材料一份,证明康俊打过借款利息两次;3、杨忠富证明材料一份,证明康俊给杨忠富还了贷款40000元,与本案有相联关系;4、孟五子证明材料一份,证明康俊给孟五子还过贷款10000元;5、(2015)和民初字第0115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一起去徐仝劳家贷过款,法院判令原告偿还债务,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对证据1的质证意见是录音没有证明原被告之间有借贷关系;对证据2的质证意见是该借贷关系由和林县法院已经判决,徐仝劳与原告有亲戚关系,不能令人信服,存在虚假性,且证人未到庭作证;对证据3不认可,证人没有出庭作证,且与本案无关;对证据4的质证意见是不能证明康俊、史喜换与徐仝劳存在任何借款关系,需要证人出庭作证,孟五子本人否认写过这样的证明;对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原告是实际贷款人,被告只是担保人。被告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申请证人梁建军、张利俊出庭作证,二位证人均证明被告康俊向杨忠富借款30000元,借款时间是阴历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左右借的,被告对两位证人证言不认可,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予偿还。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录音资料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录音资料中被告只承认借用了20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数额应该是20000元。原告主张利息应按照(2015)和民初字第0115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的利息进行计算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该笔借款是原告从徐仝劳手中借出后又转借给被告的,两个案件分别是两个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案中原被告未约定利息,故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康俊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史喜换借款2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0元,法院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金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娜林珠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