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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行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王德洲与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洲,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王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初字第24号原告王德洲,男,1948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委托代理人王秀兰,女,1945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委托代理人杨洪宝,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735630476,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艾春,区长。委托代理人秦旭方,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学云,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南区分局工作人员。第三人王德海,男,195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委托代理人王玢,女,1982年1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洲诉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土地使用行政登记一案中,因不能提交明确的事实依据,原告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规避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德洲负担。审 判 长  李占禄代理审判员  董宏远代理审判员  徐晓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槐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