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05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曹伟与戴平-1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伟,戴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287号原告曹伟。被告戴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伟诉被告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伟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戴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伟撤回对被告戴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曹伟负担。审判员  杨绪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