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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与曹东、曹希厂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曹东,曹希厂,班书兰,班书讲,马新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984号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开阳路4号润地大厦11楼。负责人李长征,董事长。被告曹东。被告曹希厂。被告班书兰。被告班书讲。被告马新红。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曹东、曹希厂、班书兰住址,无法实现有效送达,原告无法提供新的被告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对被告曹东、曹希厂、班书兰、班书讲、马新红的本次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凌 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