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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民终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保国与被上诉人马逯明,被上诉人秦国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保国,马逯明,秦国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民终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保国,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福海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逯明,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福海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国安,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福海县。上诉人王保国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海县人民法院(2015)福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保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第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保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4元(上诉人王保国预交289.12元),由上诉人王保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贾晓霞审判员  李 萍审判员  胥彩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忠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