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永康市王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蒋康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王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蒋康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4民初1015号原告:永康市王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名园南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王斌革。委托代理人:徐喆,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康建。原告永康市王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康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永康市王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8270元并支付滞纳金(从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还款之日止)。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蒋晓广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康市王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喆、被告蒋康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蒋康建系永康市丽州城市花园小区商铺112号的业主。因小区管理需要,永康市丽州城市花园小区决定由永康市王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管理小区物业,被告蒋康建应缴纳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用8270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有支付。按双方约定,原告有权从被告逾期支付之日起按每天2%向被告加收滞纳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蒋康建支付原告永康市王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人民币827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6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蒋康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蒋晓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既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