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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4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常×1与郭×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1,郭×1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49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1,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承介,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1(曾用名常×2),男,2013年1月2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郭×2,女,1984年3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楠,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常×1与被上诉人郭×1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少初字第20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1于2016年4月5日表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常×1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常×1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常×1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常×1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茵代理审判员 刘 栋代理审判员 王锦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田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