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方宇靖与开化县城关镇小桥头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宇靖,开化县城关镇小桥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525号原告:方宇靖。被告:开化县城关镇小桥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开化县城关镇小桥头村。法定代表人:王立墉,系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汪跃群,浙江援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宇靖诉被告开化县城关镇小桥头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宇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方宇靖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宇靖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郑龙呈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