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6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田茂启申请执行肖进、余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茂启,肖进,余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6执131号申请执行人田茂启,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肖进,贵州省湄潭县人。被执行人余威,住贵州省威宁县。田茂启依据生效的(2015)黔威民初字第26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肖进、余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2150.00元,执行费为2932.00元,合计20508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余威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宁草海支行账户6228481198126543470中存款五万余元予以冻结,因被执行人肖进、余威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将被执行人余威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宁草海支行账户6228481198126543470中存款50000.00元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26执131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敏德审判员 邓 凯审判员 李明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