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2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茂康材料科技(常熟)有限公司与杭州泰科塑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康材料科技(常熟)有限公司,杭州泰科塑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2586号原告茂康材料科技(常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瑞隆。委托代理人孙永旺,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成楠。被告杭州泰科塑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镇沿山村虎啸桥1-1号。法定代表人胡岗。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康材料科技(常熟)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泰科塑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康材料科技(常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 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怡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