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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杨春有与刘力宾执行实施类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内0526执199号申请执行人杨春有,男,1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证件号码×××,电话:151XX****XX.被执行人刘力宾(刘力彬),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电话:188XX****XX.本院执行的杨春有与刘力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给付27194.00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或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