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4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郑州银天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刘传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银天商贸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刘传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1528号原告郑州银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大王庄村新郑路与新1**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徐邵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新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铭,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225号。法定代表人姜乐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凯,该公司员工。被告刘传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银天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刘传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银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银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9元,由原告郑州银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康月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梦珂-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