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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姜长云与盱眙县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长云,盱眙县行政审批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830行初9号原告姜长云。被告盱眙县行政审批局。住所地盱眙县迎春大道企业服务大厦。法定代表人崔宝鹏,该局常务副局长。诉讼代表人刘洋,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全柱,该局法规科科长。原告姜长云诉盱眙县行政审批局不予办理行政许可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长云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长云负担。审 判 长  谢晓明审 判 员  樊 明人民陪审员  晏祥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