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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吕某与乾安县严字乡外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贵,乾安县严字乡外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3民初707号原告:吕贵,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乾安县严字乡外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乾安县严字乡外字村,组织机构代码:JL2888060。负责人:时玉生,村书记。原告吕贵与被告乾安县严字乡外字村村民委员会(下称外字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昌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外字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贵诉称:从2005年至2015年,外字村委会雇佣我在村里从事看水井工作,工资标准是每口人每月2角钱,外字村委会欠我的工资总计是18309.18元,2011年,我为村上垫付的电费款3000元,总欠款金额为人民币21309.18元。我于2009年支取过423元,2010年支取过300元,现在外字村委会尚欠人民币20586.18元未予偿还,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外字村委会偿还债务。被告乾安县严字乡外字村村民委员会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5年,外字村委会雇佣吕贵在村里从事看水井工作,吕贵向村民每口人每月收一元钱,村里按每口人每月补助吕贵2角钱。外字村委会欠吕贵的工资总计是18309.18元,2011年,吕贵为村上垫付电费款3000元,总欠款金额为人民币21309.18元。吕贵于2009年支取过423元,2010年支取过300元,现在外字村委会尚欠吕贵人民币20586.18元未予给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吕贵在庭审中的陈述。2、吕贵向本院提交的“外字村吕贵往来存款明细”一枚。本院认为:吕贵提供的“外字村吕贵往来存款明细”盖有严字乡农业经济经营管理指导站和外字村委会的公章,双方的债权债务足以认定,外字村村委会应该偿还债务。故吕贵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乾安县严字乡外字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吕贵欠款人民币20586.18元。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乾安县严字乡外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昌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