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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4执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红艳与安全水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艳,安全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执保28号原告杨红艳,黑龙江省××星××农场五七工。被告安全水,黑龙江省××星××农场职工。本院依据﹝2016﹞黑81**民初23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安全水在黑龙江省七星泡农场第一管理区账面存款54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2016年4月5日至2017年4月4日)。二、对被告安全水在黑龙江省七星泡农场第十管理区账面存款26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2016年4月5日至2017年4月4日)。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浑晓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霍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