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孙菲菲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菲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5刑初9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菲菲,无职业。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北检公诉刑诉(2016)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菲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长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菲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菲菲与张一×系朋友关系,张一×与张二×系朋友关系。2015年12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孙菲菲与张一×电话约定在本市河北区辰纬路与四马路交口处加油站附近交易一克毒品,后被告人孙菲菲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张一×贩卖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一袋,重0.86克。同日14时许,被告人孙菲菲与张二×电话约定交易五克毒品,同日15时许,被告人孙菲菲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张二×贩卖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五袋,重4.06克,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民警现场从张二×处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五袋,从被告人孙菲菲处查获毒资人民币1000元及作案工具黑色直板手机一部。后民警对被告人孙菲菲居住的本市××区××路×号院×门×号进行搜查,从室内搜出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六袋及毒资人民币200元。公安机关查获毒品可疑物共重11.96克,经鉴定,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案发后,涉案毒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孙菲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一×、张二×、冯××的证言,辨认笔录,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收缴收据,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涉案毒品、毒资等物证照片,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光盘一张,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菲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菲菲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应定罪科刑。被告人孙菲菲当庭能够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菲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 垣代理审判员 梁 云人民陪审员 田俊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兰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