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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达与赵志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达,赵志明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455号原告李达,女,1987年5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230602198705252123,汉族,大庆市创业集团利达实业有限公司职工,住大庆市萨尔图区美兰街普宁家园D07号楼2单元4层403室。被告赵志明,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0605198703280218,汉族,大庆油田有限公司第四采油厂职工,住第四采油厂节能小区J1-7号楼2单元1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达与被告王赵志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达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金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陆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