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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1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田艳梅不当得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1民初516号起诉人田艳梅,女,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陵县梅镇大田村***号。委托代理人罗士杰,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4月1日,本院收到田艳梅的起诉状,起诉人称:起诉人于2013年经家政公司介绍认识尤钊,并给尤钊家定期做保洁工,后尤钊以给高利息为由让起诉人将钱款放于尤钊处。起诉人便分五次将74000元人民币打入尤钊指定的银行账户。尤钊收到钱款后即失去联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尤钊退还给起诉人74000元人民币。经审查,本院认为,尤钊以高息为诱饵骗取起诉人钱款后失去联系,涉嫌刑事犯罪,依照法律规定,原告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虽经本院说明上述理由,但起诉人仍坚持对尤钊提起民事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田艳梅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瑞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明奇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