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29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雷鹏鹏诉王士明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9民初134号原告雷某某,男。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以诉讼不当为由,需另行起诉,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雷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孝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