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9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雷鹏鹏诉王士明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9民初134号原告雷某某,男。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以诉讼不当为由,需另行起诉,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雷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孝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