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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凤兰与曹淑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兰,曹淑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854号原告刘凤兰,女,1934年7月17日出生,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赵艳艳,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淑坤,女,1971年3月27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兰诉被告曹淑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兰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凤兰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刘凤兰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明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