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凤兰与曹淑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兰,曹淑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854号原告刘凤兰,女,1934年7月17日出生,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赵艳艳,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淑坤,女,1971年3月27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兰诉被告曹淑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兰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凤兰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刘凤兰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明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萍萍 微信公众号“”